2026/02/09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取保候审人在逃或者具有其他情形不能到场的,应当向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宣布,由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关于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是保证金没收的“决定宣布与文书确认规则”《关于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是保证金没收的“决定宣布与文书确认规则”,通过明确“没收决定作出后的宣读、签名、宣布”程序,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主体“知情、确认、留痕”,构建“程序公开化、文书法定化”的没收决定生效机制。其核心是:没收决定需以“有效宣布+签名确认”为生效要件,防止“暗箱操作”或“效力争议”,与前文的“内部审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权利告知”(第十七条)共同构成“内外衔接、权责清晰”的没收程序链条。以下从核心内涵、条款解析、制度逻辑、实践要点、与前文衔接五方面展开解读:
第二十条的本质是“以程序仪式感强化决定效力”,明确“没收保证金决定”并非作出即生效,而需通过“向当事人宣读+签名捺印”或“向相关人员宣布+代签名”的法定方式,完成“意思传达”与“文书确认”,确保决定“公开、透明、可追溯”。其核心目标是:避免因“未告知”“未确认”导致的后续申诉(如“不知没收决定”)、执行障碍(如“拒绝配合退款”)或效力争议(如“签名伪造”),落实“程序正义”对“实体处分”的支撑作用。
第二十条以“没收保证金决定作出”为起点,分三种情形设定程序要求,每项要求均明确主体、时限、方式和法律后果,形成“全场景覆盖”的宣布与确认规则:
原文:“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
:自《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制作完成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算(而非审批完成日);
:包含本数(即作出决定后3日内必须完成宣读,如周一作出决定,周三前完成);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如周五作出决定,周日为第三日,需在周日24时前完成)。
(将决定书逐条读给当事人听),辅以口头解释(如“你因串供行为,依据第十三条第(二)项被全额没收保证金5万元”);
:需完整宣读决定书全部内容(当事人信息、没收依据、数额、救济途径、执行要求),确保当事人“听清、听懂”。
:在决定书“当事人签名”处亲笔签名(与身份证姓名一致)、捺指印(右手拇指,清晰可辨);
:签名捺指印是“确认收到决定、认可决定内容”的法定表示(即使后续申诉,也视为“已启动救济程序”)。
(二)情形二:被取保候审人“在逃或无法到场”——向相关人员宣布+代签名
原文:“被取保候审人在逃或者具有其他情形不能到场的,应当向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宣布,由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
:被取保候审人脱离监管(如擅自离市后逃跑、被网上追逃),且无法通过电话、家属等联系(需附《在逃人员信息表》或联系记录);
:包括被羁押(如转为逮捕)、突发疾病住院(需病历证明)、行动不便(如残疾)等客观上无法到场的情形。
:成年家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辩护人(律师)→ 单位(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 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
(同情形一的宣读要求),并说明“因被取保候审人无法到场,由其代签名确认”。
:上述“宣布对象”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负责人(如成年家属中的配偶、居委会主任);
:在决定书“代签名”处注明身份(如“代签名人:张三(成年家属,系被取保候审人父亲)”),并签名、捺指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家属)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精神障碍家属)不得代签。
原文:“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需写明“拒绝签名人姓名、身份、拒绝时间、拒绝理由(如‘声称决定书内容不实’)”,并由
(如“民警宣读决定书后,被取保候审人明确表示‘不签’,并拍摄其拒绝签名的画面”),录像存入案件卷宗。
当事人后续申诉时,公安机关需出示“宣读记录、拒绝签名注明、录音录像”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
通过“向本人宣读”“向相关人员宣布”,确保被取保候审人“知晓决定内容、救济途径”,避免“秘密没收”对其知情权的侵害(呼应《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签名捺指印或代签名是“决定已送达、当事人已知情”的直接证据,可防止后续“未收到决定”的争议(如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需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
签名确认后的决定书是银行划转保证金(第四条“专门账户”)、上缴国库的依据(第二条“严禁挪用”),确保执行环节“有章可循”。
: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中为每个没收案件标注“决定作出日期”,系统自动提醒“三日到期日”(如红色预警);
:若被取保候审人因客观原因(如偏远地区交通不便)无法在三日内到场,需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至“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7日),并在决定书中注明“延长理由”。
:向家属、单位等宣布时,需查验身份证、户口本、单位介绍信(证明身份及关系);
:制作《没收决定宣布笔录》,载明宣布时间、地点、对象、宣读内容、签名情况(或拒绝签名注明),由宣布人、记录人、被宣布人签字(拒绝签字的注明情况)。
:需包含“民警宣读决定书的过程”“被宣布人明确表示拒绝签名的对话”“决定书关键内容(如数额、依据)的特写”;
:录像文件以“案件编号+当事人姓名+宣布日期”命名,存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视频证据库”,永久保存。
无论当事人是否签名,决定书均需载明“复议复核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同级检察院复核)、“申诉控告权”(督察部门);
若当事人拒绝签名后申请复议,公安机关需将“宣读记录、拒绝签名注明、录音录像”作为“已告知”的证据提交复议机关。
第二十条是第十八条(内部审批)、第十九条(高额审批)的“外部生效程序”,与其他条款共同构成“审批—告知—宣布—执行”的完整没收链条:
第二十条是保证金没收的“生效确认规则”,通过“三日以内宣读、本人签名—在逃/无法到场时向相关人员宣布、代签名—拒绝签名时注明情况”的三步程序,确保没收决定“公开、透明、可追溯”。其核心价值在于:将“决定作出”与“决定生效”分离,以“宣布+签名”作为生效要件,既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又为后续执行和救济提供坚实的程序证据。与前文的实体认定(第十三条、十四条)、内部审批(第十八条、十九条)、权利告知(第十七条)共同构成“实体合法、程序正当、效力明确”的保证金没收体系,推动取保候审制度在法治轨道上实现“规范与公正”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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